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并负责运输,收取运费35万元、装卸费1.44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
(2)销售干红15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将10吨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白酒16吨,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8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本月收取不含税货款30万元,甲企业按收到的货款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4)接受乙企业提供的价值10万元原材料,委托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交货时向乙企业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并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
要求:
计算该企业10月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400×20%+80×2000×0.5÷10000+150×10%+120×20%+10×2000×0.5÷10000+80×60%×20%+16×60%×2000×0.5÷10000=138.56(万元)。
计算该企业10月应纳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400×20%+80×2000×0.5÷10000+150×10%+120×20%+10×2000×0.5÷10000+80×60%×20%+16×60%×2000×0.5÷10000=138.56(万元)。
计算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400×20%+80×2000×0.5÷10000+150×10%+120×20%+10×2000×0.5÷10000+80×60%×20%+16×60%×2000×0.5÷10000=138.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