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甲将乙打成重伤,医疗费用为50万元。乙没有足够清偿能力,2012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清偿协议,约定甲在两年内将医疗费用支付给乙。甲本人提供一辆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并登记,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来,丁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价值30万元的中巴车,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题:
问答题
甲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担保的债权额是多少?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关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全部债权额,因此,甲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担保的债权额应为全部债权额即50万元。
问答题
如甲不能还款,乙是否必须先拍卖甲抵押的房屋才能要求丙清偿?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如甲不能还款,乙必须先拍卖甲抵押的房屋才能要求丙清偿。
问答题
若抵押期间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此时房屋折旧仅值10万元,丙和丁应承担的清偿责任是多少?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抵押期间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由于此时房屋折旧仅值10万元,因此,丙和丁应对4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问答题
设甲乙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则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甲乙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则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均为无效。
问答题
设甲乙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则丁是否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丁如有过错,则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问答题
设甲乙协商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丙碍于情面,口头应允,而丁默不作声。届时丙、丁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加重担保人负担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在原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推迟还款期限1年已过,丙的6个月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乙未起诉债务人甲,保证人丙的责任免除,而抵押权行使期间为2年,现在仅过1年,因此,丁的抵押责任并未免除,故丙不承担,但丁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