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电脑买卖风险承担案例
1998年5月25日,广州市某贸易公司业务员孙某到本市科迪电脑公司为本单位购买电脑。经挑选和调试,选出联想586计算机5台,每台价款为9000元,总计4.5万元。孙某与科迪电脑公司约定暂付货款2万元,第二天提货时付清剩余货款。为防止选定的计算机再被别人买去,孙某要求科迪公司将选定的5台计算机另行存放。该公司遂将这5台计算机搬至经理办公室单独存放。不料当天晚上经理办公室被盗,5台计算机也被盗窃。第二天,孙某带着货款提货时,科迪电脑公司告知,5台计算机全部被盗,无法提货,并要求孙某交清欠款2.5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科迪电脑公司返还其预付款2万元,或另选5台计算机,本公司付清欠款。科迪电脑公司辩称,计算机已卖给孙某,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责任应由孙某负担,但由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比较特殊,不再要求孙某给付欠款,但2万元预付金不能返还,请求法院裁定。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例中,电脑灭失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本案该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本案例中电脑灭失风险应由科迪电脑公司承担。
买卖合同所指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天气、人为或其他一些因素使标的物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如盗窃、水淹等。由于该风险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按过错原则来确定风险发生时的当事人责任,因此产生了标的物风险划分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此项规定,从有利于保管标的物免遭损害的角度说,标的物在谁手里,谁较容易保护标的物,谁就应承担标的物风险。标的物易手,风险也就同时易手。因此,标的物风险应当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据以上所述,本案例中5台计算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就成为双方纠纷的焦点。孙某与科迪公司约定次日取货,这表明次日才是实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计算机的所有权也只能是从交付时转移。既然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交付时为界,那么在未交付之前,财产仍在科迪公司的管理之下,其被盗时所有权仍归科迪公司所有,科迪公司理所当然要承担风险责任。
因此,科迪公司不仅丧失了向买受人孙某追索价款的权利,还应承担向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的义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