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以便在制定价格时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形包括( )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农产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工业原材料价格
公益性服务价格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