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近些年来,生产、作业过程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伤亡人数极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不报或者谎报,贻误及时抢救时机,损失进一步扩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责任事故型犯罪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涉及:
(1) 扩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独立成罪,并提高其法定刑。
《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即限定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取消了这一限制,明确凡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作业的安全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成立本罪,这对保障安全生产,保障民众人身安全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考虑到“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比一般的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的危害性更大,因而有必要将其作为独立的犯罪处更重的刑罚。为此,该修正案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从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分离出来,单列一款,独立成罪,并对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规定了更重的刑罚,这一修订是科学、合理的。
(2) 扩大劳动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修改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对《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了如下几点修改:其一,同修正案第1条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修改一样,该条取消了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的限制。其二,《刑法》第135条对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只规定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一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六)》在此之外又增加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这一种情形。其三,《刑法》第135条规定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要件中,还要求“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一规定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成立范围限制过窄,不利于防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况且,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是否仍未采取措施,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故而,该修正案将这一构成条件予以删除。
(3) 增设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犯罪。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歌厅、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举办演唱会、灯会、花会、展销会、体育比赛、民间杂技等文艺活动、民间传统活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日益增多。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参加的人数众多,而有的举办者只顾谋取自身利益,对广大群众的安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不制定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活动场所的消防应急措施、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措施和应急方案,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以致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很大。但由于刑法没有设单独的处罚规定,对这类案件往往难以作恰当的处理。为了惩治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这类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 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能及时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往往还可以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一些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本应及时报告的不予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结果贻误了事故的抢救时机,使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安全生产法》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将《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在刑法中落实,《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