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9年10月 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明XXXX公司”(简称光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2年5月,光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由光明公司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合营企业可以成立工会,但合营企业不提供活动经费。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2003年5月,经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003年8月,光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解析]
《公司法》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6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7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问答题 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私法主体,法律没有要求履行的义务就是不必要履行的。
问答题 光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光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1999年10月10日为光明公司的成立日期)。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问答题 光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初步协议以下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 20%,未达到法定要求。②光明公司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且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③合营企业不为工会提供必要活动经费不合法,因为法律要求合营企业应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6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第7条规定:“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问答题 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公司法》第211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答题 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解析]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后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可见决议解散公司不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而是股东大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