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药品目录》中删除的情形有 ( )
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药品监管局撤销批准文号的
药品监管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解析: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药品目录》中删除:①药品监管局撤销批准文号的;②药品监管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③药品监管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④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⑤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