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8月10日,某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市个体工商业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个体工商户,挂靠行政机关的合伙企业,予以取缔。被取缔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务必在9月10日前自动停业,对于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收缴工商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措施。9月26日,市工商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进行了具体的检查,检查发现钱某、张某两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富某和田某合伙经营的名为凯康的合伙企业属于政府这次市场清理予以取缔的对象,但他们仍然照常营业。发现后市工商局当即强行收缴了钱某、张某、凯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钱某、张某、凯康公司不服,多次请求市政府对此事予以处理,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问答题
钱某等可否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对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以。因为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前置情形。[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主要有以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的纳税发生争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权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由此,钱某可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对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问答题
富某可否对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富某不可以作为原告对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即应以凯康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如果合伙已登记注册为企业的,则以企业为原告,除此之外,其他合伙组织或个人合伙,无论是否有字号,均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本案中,富某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应以凯康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
问答题
如果钱某等以《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不合法为由起诉,请求撤销此文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本案中,《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其不合法提起的诉讼。[解析]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件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据此,目前抽象行政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若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问答题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不合法,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予以撤销或者修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无权撤销或者修改《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对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无权予以撤销或修改,但可直接决定是否适用。[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对一般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对于合法有效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当一般规范性文件与法规、规章发生冲突时,虽然不能直接对其进行撤销或修改,但人民法院不必送有权机关裁决,可直接决定对一般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否。
问答题
市政府的《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是否有权设定收缴营业执照、罚款的处罚措施?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此案中的地级市政府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因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解析]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4条的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4)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本案的市政府是地级市政府,它不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所以《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不能设定收缴营业执照、罚款的处罚。
问答题
市工商局当场收取钱某、张某、凯康公司营业执照并罚款的行为是否违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市工商局当场收取钱某、张某、凯康公司营业执照并罚款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解析] 行政处罚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的法律效果,所以,必须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它简单快捷,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符合一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才可以当场进行。本案中,市工商局不能当场收缴钱某、张某、凯康公司的营业执照;由于钱某、张某属于个人,所以也不能当场对他们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