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预算是指国家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给,以便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编制的预算。
社会保险预算由社会保险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险预算支出组成。社会保险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四项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即社会保险预算必须反映所有与社会保险事务有关的收支,以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要求将现行各部门掌握的社会保险收支统一归并到社会保险预算之中。
(2)统一性原则
即任何社会保险收支都要以总额列入预算,而不应以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列入预算。
(3)专款专用原则
即社会保险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4)适度结余原则
社会保险支出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编制预算时难以测算的,为了不给经常性预算造成太大的压力,年度社会保险预算收支相抵应适度留有结余。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保险资金的投资和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