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7.甲有100吨大米,分别储存于十个仓库(编号1到10)中,后甲与乙订立大米买卖合同,乙购买10吨大米。就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所谓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所谓种类物,是指能够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本案当中,甲、乙二人仅约定标的物为10吨大米,并未具体指定仓库编号,那么只要属于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甲可以任取10吨交付给乙,亦即标的物为种类物,因此上述交易属于种类之债。因而,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与种类之债相对应的是特定之债,所谓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所谓特定物,是指已经确定,无法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包括事实上的特定物与法律上的特定物。其中,所谓事实上的特定物,是指不存在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可以代替的物,亦即“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所谓法律上的特定物,是指存在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可以代替,但是由于约定或者指定,不能以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相替代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