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冯某打算盖一座三层小楼,经申请,于2000年2月获得城建部门批准并领取了建筑许可证。同年3月,冯某开始建楼。由于资金不足,冯某盖了两层就封顶了,准备以后有钱再加盖第三层。不料,此后冯某经营的小饭店又亏本,欠债1万多元。为了还债,冯某只好将楼房的第二层出卖。孙某买下了此楼的第二层,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冯某在出卖第二层楼房时并没有说明将来要加盖第三层楼房。双方居住期间,都利用二层楼顶堆放了些杂物,双方对此均无意见。2002年,冯某积攒下一笔钱,打算将楼房的第三层盖起来。孙某表示反对,认为自己买了第二层,楼顶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冯某无权加盖第三层。冯某则认为自己盖三层楼已经城建部门批准,当然有权加盖。双方相持不下,冯某诉到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孙某买下的第二层楼房与冯某的第一层楼房之间形成区分所有权关系
   B.楼顶归孙某所有,加盖第三层的权利当然应转归孙某,他对楼顶上的空间有利用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
   C.冯某在加盖第三层时必须征得孙某的同意,不得擅自加盖,否则就侵犯了孙某的权利
   D.冯某有权加盖,但三层楼房的楼顶则属于共用部分,应由冯、孙二人共同占有、使用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案是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二层楼顶不专属于孙某所有,在冯某未加盖第三层楼以前,属于共用部分,应为冯、孙二人享有共有所有权,共同占有、使用。根据区分所有权理论,冯某基于在先的行政许可证有权在二层楼顶加盖第三层楼房。因为,在孙某购买该二层楼房前,冯某已经取得了盖三层小楼的许可,且冯某把第二层楼房出卖给孙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冯某不得加盖三层楼房。在第三层楼房盖好后,对于该第三层楼房(专有部分),冯某享有单独的专有所有权,但三层楼房的楼顶则属于共用部分,应由冯、孙二人共同占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