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在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即是此原则的体现。但是,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当事人地位悬殊、举证困难的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可能会使原告的胜诉几率非常之小,从而使受害人得不到救济。为此,对一些特殊侵权予以特别规定,在规则原则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证明规则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现代民法的普遍做法。而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由于污染的间接性、多因素性、科学技术性等使得被害人要想清楚证明损害的发生及被告人的可责难殊为困难,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也成为各国环境民事诉讼的普遍做法。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6种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中,明确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作为其中一种。
(2) 传统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民事侵权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因此,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在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中,由于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的认定。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之所以要适用推定原则,是由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第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