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述如何改革我国的两审终审制。
【正确答案】在审级的建构上,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四级三审或三级三审制,我国所采用的两审终审制已成为少数例外之一。鉴于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结构性缺陷以及同我国的国情相结合产生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完善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第三审上诉程序。但与此同时,不应当将三审终审作为一项不受限制的普遍做法。允许第三审程序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以牺牲效率价值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的三审终审制,首当其冲的是如何对第三审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是针对第三审作为一个审级与第一审、第二审相比较而言的,具体说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第三审审理范围的限制。建构我国民事第三审程序的首要问题,是严格限制第三审审理的范围,规定当事人只能就原审判决的法律问题提起第三审上诉。这里所谓的“法律问题”,既可以指原审判决不适用实体法或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也可以指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2)第三审提起条件的限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第三审的提起条件进行限制,同样要从上诉利益与上诉理由两方面考虑。所谓当事人具有上诉利益,可以考虑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②第二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先前判决。
   (3)第三审程序规则的限制。第三审程序的存在以牺牲诉讼的效率为代价,并且其核心的机能在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为体现第三审程序的法律审性质,提高第三审程序的诉讼效率,有必要使第三审程序的具体规则与一、二审程序有所区别。根据各国的理论与实践,至少应包括以下两点:①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②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