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0年以来,李某先后实施盗窃行为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电脑一部和手机四部,价值1.5万元。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还交代了200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的罪行。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李某交代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交代,在劫得财物后,为了杀人灭口,王某还将被害人杀死,但此时李某劫得财物后已经离开。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问答题 6.李某和王某构成何种犯罪?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抢劫行为的主犯和从犯?为什么?
【正确答案】①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王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抢劫后又杀人灭口,成立故意杀人罪,应当对王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②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于王某杀人灭口的行为,李某因没有参与其中,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在抢劫罪中,王某应当认定为主犯,李某应当认定为从犯。
【答案解析】
问答题 7.李某和王某有哪些刑法裁量情节?为什么?
【正确答案】①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王某为了实施抢劫而杀人灭口,应当对王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③王某交代杀人灭口的行为因属于抢劫者本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8.李某揭发与王某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见,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仅仅构成自首,但不构成立功,因为立功必须是在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才能构成立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