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3年6月20日,甲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当年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由该建筑公司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补缴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问答题 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正确答案】①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②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