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
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份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股份10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丙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000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之前,王某辞职了,丙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股股票。
在经营过程中,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中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周某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
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问答题
| 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为什么?本题中丙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何不妥之处?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有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回购自己的股份。违法之处有:(1)不能以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2)回购股份后应当在1年之内转让给职工或作其他处理,不能由公司自己长期持有。
[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解析] 参见答案部分,不再另述。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合法之处有:(1)丙公司应当在只有5名董事之日起的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3个月。(2)临时股东会议应当在30日之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非15日。
[解析] 参见答案部分,不再另述。
问答题
|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出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张某拥有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解析] 参见答案部分,不再另述。
问答题
| 甲公司、乙公司、朱某、丙公司在增选
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自拥有多少表决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章程规定了实行累计投票制度,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增选4名股东,所以每一股份拥有四个表决权。用股东们的所持股份乘以4即是每位股东的表决权数,即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解析] 参见答案部分,不再另述。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之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
[解析] 参见答案部分,不再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