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甲与李乙为夫妻,婚前承租了刘二的房屋,婚后二人努力工作赚钱把房子卖了下来,但房产证登记在张甲名下,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而争吵,李乙一气之下搬回娘家,期间张甲持产权证与吴丙交易并为吴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请问:
问答题
房屋的产权属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夫妻共同财产
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
讲解:《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答题
假设吴丙不知张甲和李乙的夫妻关系,张甲和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
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如已登记吴丙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如已登记吴丙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考点: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讲解:《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依据本条,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所以买卖合同有效。
《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吴丙在不知汽车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在履行登记的要式手续后,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问答题
假设吴丙知道张甲和李乙的夫妻关系,张甲和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房屋所有权亦待定
考点: 无权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讲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吴丙能证明卖车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则买卖合同成立;否则,则合同有待李乙的追认为有效,李乙撤销使之归于无效。
至于汽车的所有权的归属依赖于吴丙的善意与否,如果是恶意的,即使已经过户,也可以撤销。
问答题
如果李乙以房屋转让没经过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如何举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于吴丙知道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由李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卖房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由吴丙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 举证责任
讲解:《民事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问答题
假设张甲在收到吴丙房款办理过户之后同李乙离婚,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李乙,张甲携款逃走,吴丙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吴丙可以主张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李乙偿还。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
讲解:《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吴丙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向李乙主张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