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适龄青年甲一心想参军,但因文化程度太低,未获批准。于是通过熟人找到市征兵办公室的主任乙某,请他帮忙。乙某说:“帮忙可以,但是办这事难度很大,我还需要作多方面的工作。我尽量办,有消息我会通知你。”第二天,甲某给乙某送去2万元钱,乙某收下当即填写了入伍通知书和批准书,加盖该市征兵办公室公章,使甲某当年应征人伍。第二年,乙某更加有恃无恐,采取类似手段使6名不合格的青年入伍,非法获取17万元,严重影响了兵员质量,案发后上述不合格人员都被部队清退。
   问: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乙某身为市征兵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其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办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为他人办事的具体行为又同时符合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特征。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两个行为,但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即行为人受贿是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原因,行为人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受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两个行为之间的这种因果关系,不是牵强附会地人为臆造出来的,而是内在的、必然发生的。因此,上述情况符合“牵连犯”的问题。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对本案乙某以受贿罪定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