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 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 300 万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打到自己朋友开设的公司的账户上, 然后从朋友手里将该笔钱拿走, 用于自己购买婚房。6 个月 后, 公司查账时发现该笔预付货款没有相对应的货物, 因此案发。 刘某的行为构成
刘某以预付货款为名, 将 300 万元打到其他公司账户上。 那么只有其他公司向本公司发货并开具货物发票, 这笔钱才不需要归还。 因此, 刘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他的行为只是临时挪用行为。 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 刘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