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95年3月,甲某急需现金支付一笔合同货款,以免遭受高额的违约罚金,遂向乙某提出以年息30/%的利率借款6万元,期限1年。同意,双方就此立约。1年后甲因货物不畅销而无力还款,乙某诉至法院,甲某反诉订立借款协议系江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借款协议系双方协商所签,利率是甲某主动提出的,不能认定乙某的行为是乘人之危
B.30/%的年利率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三倍,不属于显失公平
C.如甲某确实无力偿还,可判定其分期偿还
D.甲某的诉讼时效应至1997年3月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