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在建的建筑工程,因建设单位资金的原因于2000年4月15日中止施工,该建设单位应在( )之前向发证机关报告。
2000年4月30日
2000年5月15日
2000年6月15日
2000年7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