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甲的哥哥死时留下五间房,按遗嘱由甲继承。乙、丙、丁长大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87年,甲亲笔立下遗嘱,谓其死后,五间房由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1980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期间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伺候周到,甲在病中亲笔立下遗嘱,由次子丙继承五间房中的三间。甲病愈后,到女儿丁家休养。1986年,甲旧病复发,且转化为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新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谓五间房由乙、丙各继承二间,丁得一间。事隔不久,甲不治而死,乙、丙、丁料理后事后,商量五间房的处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诸法院。 问:五间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正确答案】五间房均应由长子乙继承。理由如下:①由乙继承五间房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以后虽有内容不同的遗嘱,但均未经公证程序,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②由次子丙继承的三间房的遗嘱虽属有效的自书遗嘱,但它不能变更、撤销前面的公证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③甲在住院期间所立遗嘱,属代书遗嘱,但由于作为见证人的丙、丁不具备见证人资格,因而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