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乙公司新进口一套机器设备,暂存于甲公司仓库,甲公司正急欲购买同种设备,遂向乙公司提出愿加价5%购买,乙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甲公司为自己的下一笔贷款提供担保。双方订立合同,约定若乙公司成功获得贷款,则将机器卖给甲公司。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为乙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在等待银行贷款审批期间,机器一直存放于甲公司仓库中且未拆封使用。其间某日,甲公司仓库被雷击导致火灾,机器被烧毁。次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其已于当日从银行获得贷款,要求甲公司付购买机器的货款。甲公司此时方告诉乙公司机器被烧毁之事,并称不愿付款,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问:甲公司是否有权不付款?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问题。
本案中机器是甲、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导致该机器毁损的是雷击,是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自然现象,其性质应是一种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本案的情形而言,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也不存在另外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标的物交付的时间。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后者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本案中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已经被买方甲公司占有,一旦买卖合同生效就视为交付,这种交付方式称为简易交付。按照《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交付的时间为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案中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机器毁损的次日,即该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在该物毁损的次日。
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机器毁损的时间在其交付之前,因此其风险依法应由出卖人承担,因此甲公司可以拒绝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