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燕某与男友恋爱分手时,已怀孕2个多月。为不让家人知道,她一直隐瞒着。到了2010年9月20日上午,她突感腹部疼痛,但没意识到自己即将生产,以为只是不舒服就跑到某医院。在卫生间内,燕某咬牙一声不吭地产下了一名活体男婴。燕某因惊恐和害怕,将婴儿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在垃圾桶里。后来,因无人注意,清洁工因故连续三日没有清理,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燕某的行为:______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 B.成立遗弃罪
  • C.不成立犯罪
  • D.成立虐待罪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婴儿从出生起,就具有生命权利。任何人不得人为结束其生命。在本案中需要区分的是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燕某将小孩包好后放在医院的垃圾桶里,表明其考虑到了有人看到小孩而加以救护的可能性,至于清洁工没有看到或者他人没有看到,则属于意外的情况,因此,燕某不成立遗弃罪。燕某明知婴儿无法独立生存,而不履行母亲义务,导致小孩死亡,应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