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从一宗理赔案看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国内A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约定年适保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003年5月初,A公司就其对M国买家B公司的出口向我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OA60天50万美元。2003年5月中旬,我公司批复了该买方信用限额。2003年6月,A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期发货40万美元,并于货物出口后第3日向我公司进行了申报。买家提货后于2003年7月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于获悉买方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我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时间是2003年3月,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支付方式是20/%预付款加80/%0A60天,B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于2003年4月底之前支付A公司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B公司也没有将上述预付款支付给A公司。在审理买卖双方往来贸易函电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发现:A公司向B公司催讨的货款中不但包括已向我公司申报的40万美元,还包括双方以往交易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20万美元。
【正确答案】分析与结论:
   A公司在5月初向保险公司申请B公司信用限额时,不但对以往交易过程中B公司的拖欠行为只字未提,而且明知B公司此次交易中未支付预付款,也未在申请限额时说明,存在故意隐瞒不良交易记录和知险后出运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其未来收汇风险的评估和判断,极大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险公司以A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最终决定对A公司的出运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