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1年2月,甲区万达公司与乙区东方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区东方贸易公司向甲区万达公司供应电脑300台,每台2800元。同年3月,贸易公司业务员韩某持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到某电脑经销公司订货,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1个月后,电脑经销公司委托该市运输公司将300台电脑运到贸易公司,此时丁区电子元件厂声称与电脑经销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戊区长城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万达公司认为电脑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于是运输公司将所运电脑,分别送电子元件厂、长城和万达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电脑100台。当电脑经销公司向他们索要货款时,电子元件厂、长城和万达公司各持理由拒绝支付,电脑经销公司无奈,于同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所给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在本案中,电脑经销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300台电脑运到贸易公司,故电脑经销公司可以以运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于万达公司基于于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取得100台电脑,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涉及万达公司的利害关系,故其为第三人。由于电子元件厂、长城公司与本案电脑供应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故选项A是正确的。
多选题
如果电脑经销公司起诉要求电子元件厂与长城公司返还各自占有的100台电脑,关于本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因本案电脑经销公司起诉要求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返还各自占有的100台电脑,故电脑经销公司应以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为共同被告;此外,由于电子元件厂与长城公司并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是分别占有电脑经销公司的电脑,因此,应当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故选项B是正确的。
多选题
一审人民法院对电脑经销公司以运输公司为被告,万达公司为第三人的诉讼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下列关于万达公司是否享有上诉权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ABC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