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的情形,由具体对外签约的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李某以自己铝义对外签约,其目的在于满足设立公司的需要,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发起人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故A项正确,B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批责任。”据此,在发起人的内部责任分担上,李某、王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但对外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故C、D两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