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郑某某系聋哑人,涉嫌故意将吴某某打成重伤。吴某某向甲区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吴某某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为由而不予受理。
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确有错误,遂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侦查终结后,经审查起诉,甲区人民检察院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在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后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郑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应当减轻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5年。
[问题]
问答题 本案中,甲区公安机关有无程序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有。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不受理复议的做法错误。其次,故意伤害(重伤)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公安机关认为吴某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说法错误。
问答题 本案中,甲区人民检察院有无程序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有。首先,甲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其次,凡是公诉案件,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庭。
问答题 本案中,甲区人民法院有无程序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有。首先,甲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其次,甲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