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 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 %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