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可以启动重整程序的是______
  • A.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B.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C.企业法人债务未到期,但是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 D.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然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但是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注意:企业法人有前两款情形,针对的是到期的债务。而“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是指债务未到期。(如果已经到期不能偿还,就不再是清偿乏力的可能了)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因此虽然账面资产大干负债,但只要出现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即可构成重整程序的原因。故选项ABCD均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