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 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问题。
多选题 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离婚案件的审理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中李大民与张小丽之间的诉讼是离婚案件,而张小丽由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母亲马雨霞代其参加诉讼,因此马雨霞可以代张小丽申请不公开审理该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多选题 假设在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下列何种行为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离婚案件的调解
[解析] 《民诉意见》第9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所以选项A中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案件主动进行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诉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因此本案中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张雨霞可以代张小丽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张雨霞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因此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90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八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本案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意离婚的协议,因此应该根据第89条的规定,制作调解书。选项D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多选题 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二审离婚案件的处理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的情况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情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多选题 假设二审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张小丽的精神病治愈,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准备申请再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她的何种请求法院不得再审?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离婚案件中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况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选项A中张小丽的撤销离婚判决的请求不会得到再审。
《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项B中张小丽请求改变一、二审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再审。选项C中张小丽请求分割一、二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该请求不会再审,而只是会告知张小丽另行起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9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为就视为是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行为再提出异议。因此本题中张小丽不能对其法定代理人张雨霞的代理行为提出异议,对其不同意马雨霞的代理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会再审。综合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