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5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分析本题,在不同时期,房屋所有权归属有所不同: (1)2月1日之前,房屋为吴某和李某夫妻共有。 (2)2月1日之后(实为判决生效之后,出题人在这里出现了小失误)至5月10日之前,房屋归李某所有。依据《物权法》第28条(文书物权)。 (3)5月10日之后,房屋归王某所有,依据:善意取得,王某从无权处分的吴某处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A错误:虽然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但是房屋为吴某与李某夫妻共有,在本案中吴某从未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 B正确:在判决生效后,善意取得发生之前,李某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 C错误:张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D正确:5月10日之后,王某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