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定资料
1.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党领导人民干革命、抓建设、搞改革,就是为了建设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公平正义奠定了根本政治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这30多年,是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的时期,是改善民生力度最大、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比如,2亿多贫困人口脱贫,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建成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医疗保障网、最大规模的养老保障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今天,人们正在享受着越来越多的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正义得到更多重视和保障。
从现实来看,党和政府促进公平正义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另一方面,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前不久人民日报微博推出的“我期待”系列调查中,对于“让社会更和谐,你最期待”的问题,选择最多的是“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占被调查人数的59%。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有社会不公平现象凸显的原因。比如,潜规则在一些领域比较盛行,有的人靠钻空子、搞门道一夜暴富,有的人靠“萝卜招牌”捧上“好饭碗”,有的人靠“拼爹”获得“火箭式提拔”。求人的事屡见不鲜,无论是升学、看病、生孩子、还是办企业、上项目,很多都得走关系、靠背景,甚至有的人说“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都要求人”。再比如,中国奢侈品消费居世界第二,但还有不少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有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原因。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不公现象,大都与一些领域改革不到位有关。比如,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城乡居民在医疗、养老等方面待遇差别较大;户籍制度改革呼声很高,但进展还不尽人意,导致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徘徊”在城市边缘,享受不到应有待遇;养老保险接续、随迁子女高考等方面的政策不完善,也加剧了一些人的不公平感。
有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民主观念、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日益强烈。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许多人不再保持沉默,而是积极争取和维护。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当遇到不公平现象时,83%的网民选择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诉求。
也有媒体传播放大的原因。过去,不公平的事件影响范围有限。现在,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人人都有“麦克风”,不公平事件一旦发生,很快就能“坏事传千里”。再加上有些人看待不公平现象时,容易带有非理性和极端化情绪,利用网络进行炒作,夸大了不公平的程度。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公平正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诸多矛盾的交结点,成为广大群众关注度很高的问题。在新的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应当把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追求公平正义体现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的崇高理念,彰显了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而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这“三个公平”是党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面对人民群众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唯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才能保证和实现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才能使我们的制度和体制机制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更加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来,我们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大强调“三个公平”,是“以人为本”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将以更大力度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的明确信号。党的十六大以来,从“种田不交税、上学不交费”到义务教育全免费,从编织世界最大社保网到启动新一轮医改、教改,人民群众感受着党和政府推进社会公平的实实在在的举措。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双转型”时期的利益多元、诉求多元变化,给促进社会公平带来了诸多难题。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及时作出“顶层设计”,提出解决方案。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举措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公平的决心。
要实现“三个公平”,必须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没有发展做基础,公平就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以平稳健康的发展作基础,社会公平才有实现的坚实基础;要实现“三个公平”,必须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法律体现最大的民意。严格依法办事,人民群众的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充分保障。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要实现“三个公平”,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损害社会公平。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权力所到之处都向人民公开、让人民监督,才能有效减少权力滥用。
《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等等。这一系列的承诺,均体现“三个公平”的主旨,这必将带动全社会自我革新,使公平正义像阳光一样温暖人心。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未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三个公平”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火种必将根植人们心间,闪耀出比太阳还要温暖的万丈光芒。
3.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同命不同价”的案例常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籍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比较典型的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这种异常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很高的反对声,许多人认为“同命不同价”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原则。
人生而平等,生命无贵贱之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受害人身份、户籍如何,既然同为生命,就应该不分贵贱,对其赔偿应一律平等。农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否则,就背离了宪法的平等精神。
“同命不同价”不符合公平原则。按照常理,农民在经济收入、社会保障、享受的公共资源等方面,大多比城镇居民条件差,农村家庭原本就比城市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低得多,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更何况,在他们遭遇车祸这样的人生大不幸时,怎么能再去剥夺他们起码的作为人的平等权利呢?
值得高兴的是,日前,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规定最大亮点为:凡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据12月16日《宁夏日报》)条例的发布和施行,充分体现了宪法精神,彰显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标志着“城乡同命同价”法律制度在宁夏正式确立。
当然,眼下社会上户籍歧视性思想仍然牢牢地占据了一些人的头脑,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巨大体制机制鸿沟需要填平;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农民涌入城市,消除城乡差距,制定实行统一、平等的法律制度条例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要看到,除了“同命同价”,还要“同工同酬”“同案同判”“同罪同罚”……实现公平正义,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根本的办法是公平合理地切分好“财富蛋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主持党外人士座谈会时强调,改革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让全社会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成果,最大限度凝聚改革正能量。
全面深化改革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进行的。35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发展,社会财富成倍增加。“蛋糕”做大了,如何切分的问题出来了。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无疑是当前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之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任务艰巨繁重,需要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根本的办法是公平合理地切分好“财富蛋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从平均主义“大锅饭”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再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35年来的改革发展使百姓生活显著改善,但不公平现象也凸显,收入分配中的城乡间、行业间、地区间、职级间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于是,好职位意味着好待遇,“萝卜招聘”“拼爹”等不合理现象在就业竞争中按下葫芦浮起瓢。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为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郑重承诺,说到了百姓心坎上。党的十八大一年来,户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改革……一系列改革新举措顺民意、得人心,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以改革促进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
公平正义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从美好理念转化为实践,公平正义需要制度的有力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改革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公平正义的阳光必将普照大地,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同心同德共圆中国梦。
5.12月11日,关于“延迟退休”又有解释传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我国将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以一年提高几个月的“迈小步”方式进行。对于双轨制的问题,胡晓义的回答是“将适时出台措施解决养老金双轨制”,但“并轨目前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对于延迟退休从哪个群体开始的问题,他回答“可能会考虑从现在规定的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
媒体的解读对象因此由之前盛传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向了“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有分析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意味着,所谓“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至少包含了重体力劳动者,而他们几乎是延迟退休政策讨论时反对声浪最高的群体、被预计利益受损最大的群体。
媒体的解读或有断章取义之虞,但也展现了公众的改革焦虑。从延迟退休最初论证时开始,民众就普遍忧心,此项改革会产生保护既得利益者、剥夺弱势群体的效果,与改革设计的价值指向相反。原因就在于,这项改革是建立在双轨制造成的社会不公现象基础上的,无论设计者的初衷如何,客观上都是对后者的默认和遵从。
基于今天的改革情势,延迟退休与打破双轨制不得不同时推行,而养老金并轨则应是延迟退休改革的基本条件。一者,从改革的基础上讲,打破双轨制意味着将所有单位都纳入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或者说彻底改变了以单位为基准划分养老金的方式,让延迟退休改革的对象变成了一个相对“均质化”、相对统一的群体,改革要考虑的参数和变量都能够大幅简化;二者,也是更重要的,双轨制的打破为延迟退休的正义性提供了支点,避免了改革在操作过程中因既得利益掣肘、牵制而发生的变形。如果不先厘清这个问题,就等于改革在正义性上出现了暧昧,其能取得的共识和支持可想而知。
从延迟退休的种种讨论中可看到,民众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会自动站队,划分体制内、外的立场;改革的任何动向一出现,也会首先面对在二者之间维护谁、对谁有利的舆论炙烤。即使操作部门一再解释“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是作为社会总体政策来研究,并不是单对哪一个领域的就业群体来研究”,但其所面临的改革对象却是确定无疑的两个群体,恐怕并不能黏合成一个“社会总体”。
双轨制改了多年,但“仍未有明确时间表”。这个逻辑上在先的改革不但没有先推行,现在看来,连跟上延迟退休的节奏都相当勉强。这其实也预示了延迟退休到底能取得什么样的成果。推而论之,今天已经不是“只做,不争论”的改革初期,如果一项改革只论实用性、而不能在正义性和公平性上站得住脚,那么它能走出多远还真令人忧虑。
6.法律援助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刑事案件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0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强化了法律援助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迄今为止,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693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达到1.4万人;全国已经有91.7%的地方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据统计,近5年来,全国法律援助共办理案件378万宗,提供法律咨询2514万人次;这些受援群众没有因为经济困难而被挡在法律的大门之外,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援助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特殊群体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为此,建议:
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实施10年,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发展的需要,许多新的问题亟须法律规范,如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多种多样,有的是行政机构,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是公益类事业单位等等,机构性质的不一致严重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比如各地经费保障也参差不齐,越是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越没保障,全国仍有近10%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还有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法律援助的门槛过高等,使许多困难群众、夹心阶层不能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法》加以解决。
整合各方面资源,构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承担,但工、青、妇、残联等社会组织和某些民间团体、法律援助基金会等也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法》,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整合政府、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法律援助资源,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形成合力,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加强专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增加经费保障。目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和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举例说,600万人口的香港,法律援助专职人员达521人,而1500万人口的深圳,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不足50人,在经费保障相对宽裕的深圳,情况尚且如此,其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情况更可想而知。香港2000年度法律援助经费就达8.83亿元港币,而2013年我国各级财政投入的经费总共是16亿元人民币。所以,增加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当务之急。
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特殊作用。尽管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但在实际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仍有很大一部分刑事被告(大概40%)没有请辩护律师。如果要确保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就应保障每一个刑事被告都有辩护律师,所以建议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由政府在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由公设辩护人出庭,保障每个公民在受到刑事指控时都可以无条件地得到法律援助。
7.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07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放心保),再到2008年在全国推开,短短5年时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从无到有、从局部到整体,完成了全覆盖。这项制度改革,使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平等的医疗保障,是促进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实例。
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网如何织就?关键还是靠改革。30多年的实践证明,改革是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制度建设的根本途径。既应改革不合时宜的制度,也要把实践中成功的做法制度化,还要探索建立适应未来发展需求的新制度,使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
权利公平。在我国,不论民族、性别、职业、财富等,每个人都应一律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应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公民合法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建立健全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的体制机制,保障人民当家做主。重点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都能享受平等“待遇”。完善权利维护和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工资拖欠等群众权益受损的突出问题,确保权利公平的实现。
机会公平。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追求,都渴望平等拥有拼搏奋斗、展现自己的机会。应强化政策保障,拆除制度“篱笆”,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使尽可能多的人有打拼的舞台。比如,2013年5月国务院出台政策规定,大学生就业不得设置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限制要求。同时搭建更多平台,疏通上升渠道,让人们的创造活力进发出来,使大家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对那些困难群体,还要给予更多关怀和扶持,避免“无机会群体”出现。
规则公平。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套规则来保证运行,而公平正义则应是这套规则的灵魂。一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确保规则公正严明、不偏不倚;另一方面,全社会都应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坚决抵制潜规则。比如,我国公务员“逢进必考”的规则,堵上了过去那种凭条子、找关系的门路,“国考”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的人才选拔方式。数据显示,近3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九成来自非公务员普通家庭。
维护公平正义,还须反对特权现象。哪里有特权,哪里就有不公。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有公职人员都不得谋求法律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私利和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干部搞特殊、耍特权,比如违规占有多套住房,违规占有公家车辆,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明里暗里为子女亲属升官发财奔走,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如果干什么事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无法出头,势必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应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公权私用变特权。
8.近来,一些助人为乐者反被诬陷为肇事者,这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多次老人跌倒无人敢扶的状况,比如天津“许云鹤案”后,福州、武汉等地接连发生的老人摔倒而无人帮扶事件,再次引发热议。综观这些热议不难发现,仅从道德和心理角度来看,几乎没有人对路遇伤病者应及时施以援手持否定意见,所谓的“纠结”在于,救助伤病者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种疑虑之下,助人为乐变成了助人为“忧”。这应该引起我们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个人素质和社会压力。诬赖现象反映了某些人素质不高,但更大程度上是转移风险和压力的缩影,子女肩上的沉重负担、医疗没有保障,在这种焦虑之下,道德的天平难免失去平衡,很多老人及其子女无力承担巨额的医药费,选择诬陷他人。
司法判别有失公正。南京彭宇案的结果和今年6月天津许云鹤案一审结果直接影响人们对助人后果判断。在这两起案件的审判中,法院“疑罪从有”的断案思维和对“和稀泥”式审理结果的追求伤及了社会公平正义。如此司法行为,即使被告人最终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会让人们担心惹上耗时费力的官司而对救助他人心生恐惧。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常理”为基础推断出的判决,也许在个案中有利于年迈体衰的“弱者”一方,但从社会普遍意义上审视,必然伤及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氛同影响。一些媒体在报道彭宇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强化“好心没好报”的负面预期,放大了社会道德滑坡,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人们在遇到倒地的老人时都不敢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我们全社会应该高度关注这个问题,争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提升道德水平。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会因为时代变迁而过时,更不会因为不时出现的“救人官司”而失色。从长江大学勇救落水少年而献出生命的3名大学生到只身赤手承接坠楼女童的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再到“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奔忙在救人现场和献血路上的温州市民,无数英雄的义举让人坚信,扶危济困、助人为乐仍是社会主流,善念与真情依旧蕴藏众人心中。政府和媒体应加大对此类事件的宣传,积极匡扶道德和正义。
其次,司法判别公正。法律规章承载着惩恶扬善的功能,并且不应该是冰冷的。只有制度法律向善,才是善法。但是从当前的环境看,一些判决显然是缺乏温情的。扶起老人容易,“扶起”道德难,要想匡扶道德、匡正良知,要靠司法的支撑。只有司法在判决此类“扶老”案件的时候,给人信心,给人方向性指引,让人消除做好事的风险和成本。
再次,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不是天然的,它需要教育与引导。当众人感到迷惑,不知道该不该伸手扶摔倒老人的时候,需要政府代表社会公信力来发声、发言,来明确要弘扬什么摒弃什么、要奖什么又要罚什么,就算小题大做也未尝不可。
最后,完善制度、法律法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要建立完善便捷可及、保障充分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备无忧的养老制度等等。政府出台相关的指南,民众及时学习已经出台的指南,响应《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的要求,发现老年人跌倒时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总之,解决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疑虑,需要以司法为代表的公权力秉持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需要人们在面对这类问题时保持冷静与理性,进而共同悉心维护好扶危济困的每一丝善念,营造助人为乐的社会大环境。
三、作答要求
根据给定资料,概括归纳不公平现象。
要求:准确,全面。150字以内。____
[答案提示]
目前社会上的不公平现象主要有: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城乡发展差距;司法部门存在不公正现象;助人为乐变成助人为“忧”,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
根据给定资料,分析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因。
要求:条理清楚,内容全面。250字以内。____
[答案提示]
(1)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项改革措施的不成熟。
(2)特权现象屡禁不止,潜规则事件,靠关系走门道,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3)整个社会风气和氛围也会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要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4)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各部门执行力不强。
根据给定资料,总结归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措施。
要求:内容全面,有条理,可行性强。450字以内。____
[答案提示]
第一,实现公平正义要靠发展。发展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社会不公现象的不断解决,公平正义程度的不断提高,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努力克服片面追求效率的倾向,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更加注重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
第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是社会矛盾表现最集中的领域,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
第四,以健全的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要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
第五,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第六,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建设,积极改善民生。
根据给定资料8,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分析造成这种社会现象频发的原因。
要求:条理清晰,分析全面。不超过250字。____
[答案提示]
(1)社会信任危机,人与人之间没有了信任,
(2)当前社会氛围的影响,怕助人为乐变成助人为“忧”,怕惹麻烦心理。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司法判别的不公正,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按照所谓“常理”推断判决,伤及社会公平正义。
(4)社会道德水平和个人素质有待提高。
根据给定资料,围绕“社会公平正义”话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1)自选角度,自拟题目。
(2)联系实际,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内容充实,语言流畅。
(4)总字数1200字左右。____
[参考例文]
努力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决定》论及的十五个方面的深化改革,基本上都体现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该着重注意掌握的一个标尺。
回顾35年前,当我们刚刚拉开改革开放大幕时,面对平均主义、计划经济造成的死气沉沉的局面,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是适时的,那是为了激发各领域的社会活力、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社会力量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今天,当35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丰硕成果的时候,当中国经济总量已由1978年的世界第十位跃居为世界第二位时,我们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非常有必要和非常及时的。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为了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从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都是伴随着人类的不断解放而点点进步、一步步增加的。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只有破除身上的束缚,得到充分解放,才能充分发挥其智慧和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旗帜,致力于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确保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着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为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铺平了道路,这必将带来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迎来我国经济社会又一次大发展。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还有助于社会大局的更加稳定、社会各种关系更加和谐。没有稳定、和谐的社会,改革和发展就无从谈起。社会公平正义是稳定、和谐的基础,只有不断创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社会稳定、和谐才能保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我们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意在通过各个领域的深化改革,使社会各种关系更加和谐、社会大局更加稳定,从而保证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新胜利。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全会《决定》所指出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努力在各领域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让全体人民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得到全面发展。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是一个简单的课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既有旧习惯势力的束缚,也有现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必须下大力气加以克服。让我们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继续大胆改革、开拓进取,努力破除各方面的障碍,让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洒满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