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甲厂与某建筑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开发协议,由甲厂提供土地,建筑公司提供资金并负责建筑,在楼房建成后,甲厂与建筑公司平分该楼。该楼2005年竣工,但双方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2006年甲厂与建筑公司又签订一份房屋开发协议,由甲厂提供土地,建筑公司组织施工并负责一切费用,楼房产权及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给付甲厂搬迁费和土地补偿费。
问题:甲厂与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正确答案】本题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效力问题。甲厂与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甲厂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国有土地非法转让给建筑公司用于房屋开发并从中牟利,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部门可没收甲厂的非法所得,没收甲厂转让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一切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将土地进行买卖或其他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均属非法。其行为无效,并应由土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因此,本案中甲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但无效,而且对此甲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