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 ( )
分类管理制度
报告制度
点评制度
登记制度
解析: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执业药师注册实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