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中国H公司同德国S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当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H公司依据合同交付了货物,但S公司迟迟未将货款汇入合同约定的帐户,于是H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S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S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德国S公司败诉。德国S公司于是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德国L州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对于该案件,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