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8年3月,同胞兄弟王甲与王乙的母亲刘丙去世,在某市区遗留有个人财产住宅一套,死者生前未留下遗嘱。该住宅是王甲与王乙共同继承,属于两人共同共有的财产。2008 年5月,王乙持母亲刘丙的死亡证明,谎称自己系母亲独子,到主管部门将刘丙的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同年7月,王乙持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该房产的产权证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以合理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何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1月,王甲得知以上情况后,以被告王乙的房产证系骗领的、王乙事实上非该房屋的唯一所有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乙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

问答题

本案中,王乙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无效。王甲与王乙之母去世后,二人成为诉争房产的共同有人。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共有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王乙未经原告王甲同意,处分二人共有财产,其同第三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最终应该谁所有?试用善意取得制度加以分析说明。

【正确答案】

本案中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最终应该归何某所有。因为何某符合善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 a.王乙转让其与甲共有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 b.何某受让该诉争房产时,不知道其为共有财产,为善意; c. 何某受让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d.转让的财产已完成登记。因此,何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如果王甲因王乙买卖房屋的行为受有损失,他该如何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

原告王甲不能获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被告王乙将所卖房款一半分给自己,存在其他损失的,还可以向王乙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