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战争期间使用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应服从哪些人道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一些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主要有:
   (1) 限制原则(restriction)。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应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在原则上,各交战国和冲突各方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禁止使用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大规模屠杀和毁灭人类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 比例原则(proportion)。这项原则主张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过分的攻击,以及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 区分原则(distinction)。这项原则是把平民居民与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区分开来,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以不同的对待。
   (4) 中立原则(neutrality)。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是武装冲突法保护的对象,通称为“被保护人”。武装冲突法的规则,确定了交战各方与被保护人关系上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后者的安全和利益具有法律的保障。但是,这些已退出战斗的人员和平民,必须严守中立原则,不得参加军事行动。
   (5) “军事必要”(military necessity)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这项原则强调,尽管在武装冲突中存在有“军事必要”的原则,但“军事必要”不能被用来解除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和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义务。
   (6) 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由于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不仅在于条约之中,而且还通过习惯的形式发挥作用,并随着军事科学和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因此,在武装冲突法尚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不能为所欲为。根据“马顿斯条款”(Martens clause),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