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考点: 提存制度
讲解:《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依此,在A项的情形下,提存机关有权拒绝甲方领取标的物;在C项情形下,若乙方未指示,则提存机关无权利更无义务拒绝甲方领取标的物。故A、C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而D项中的3年除斥期间也是错误的,应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