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戊为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84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1986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某去世。1992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明,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以1800元价格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陆某使用,且由丙收取了租金。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房产的产权归全家人所有。问题: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三间平房、一间马房为丙所购买,丙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依据《合同法》187条的规定,赠与房屋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当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丙虽然在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了五名家庭成员,但并未办理房产证的变更登记,因此,不能认定已将该房产赠与其家庭成员。该房产不是属于家庭财产,也不属于丁所有的个人财产,因此,甲、乙以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内容要求确认房产产权的归属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