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吴明与冯玉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两个人为了结婚,贷款买了北京经济开发区某花园的一套房子。到2006年8月之前,已经交了将近20万元的房款。这套房子的发票上所列的付款人和购房贷款存折都是冯玉的名字。在此期间,吴明和冯玉为了结婚,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电器等。2006年8月,由于种种原因,吴明与冯玉决定分手。于是,房子与家具、电器的归属就成了两人的一个争议焦点。
吴明起诉称,在与冯玉恋爱期间,自己出资18.3万元购置了房产,又出资16.34万元装修了房屋,还购置了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当2006年8月两人决定分手时,冯玉换了门锁,不让吴明拿走家具和电器。因此,吴明要求冯玉返还购房款和价值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
冯玉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人的证言。冯玉陈述,自己与吴明同居一年多,合伙做生意,两人挣钱两人花,不分彼此。为结婚,冯玉还花了自己的积蓄。买房是共同贷款,装修房屋和购买家具的钱也是无法分清各自份额。另外,在两人分手后,冯玉仍交了2006年8、9月的房屋贷款。
假使吴明确实付了以上款项,他是否一定能要回自己的出资?
摘自:http://bj.house.sina.com.cn/
【正确答案】法律讲的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不会采纳你的主张,你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在吴明状告冯玉要求返还钱物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明始终没有提出自己独立出资购买北京经济开发区某花园房屋及装修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法院认定吴明没有提出有关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吴明要求冯玉退还钱物的诉讼请求。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经常会相互借贷以解燃眉之急,靠的大多是信任关系,然而,正因为是朋友或是亲戚,借钱当初常常无法开口要求写欠条,导致最后追债困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