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邀约、承诺方式。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邀约、承诺完成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做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邀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