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保险人徐木,男,小学生,他所在学校为其投保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金额1000元。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学校操场玩耍时,被同学周平撞倒,造成胳膊小臂骨折(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胳膊骨折给付20/%的保险金),经治疗痊愈。医药费共用700多元。周平的父母赔偿了徐木的医药费,并向该校校长提出徐木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这笔医药费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该校校长也同意这一观点,周平父母便到保险公司申请这笔保险金。其理由是:被保险人徐木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遭受意外伤害属保险事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现徐木的医药费已由周平父母代保险公司赔偿,因此,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这笔医疗费。此案应该如何处理,周平父母申请给付徐木保险金的行为合法吗,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发生的事故属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事故,属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应给付被保险人徐木保险金额200元。周平的父母不得享有保险金额给付请求权。依据分述如下。
(1) 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应该给付保险金。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险种,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条件的,均属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给付责任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徐木在学校操场玩耍时被同学撞倒,造成胳膊小臂骨折,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三个条件,即非故意、外来和突然的特征,因此构成保险给付责任。
(2) 保险金200元应该给被保险人徐木。徐木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200元保险金是其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取得的权利,不能因周平父母承担了损害赔偿而取代保险赔偿。
(3) 周平父母申请给付徐木保险金的行为不合法。校长和周平父母的观点是混淆了民事侵害赔偿与保险约定给付的界限。他们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障对象,也不是指定受益人,他们没有资格向保险人提出请求给付徐木的保险金。
(4) 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在《保险法》中已作规定,也是由人身无价的原理决定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