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是错误的,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当然也是正当防卫,只是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而已。选项B是正确的,法条中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表明:(1)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2)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选项C是错误的。这句话前半段是对的,后半段是错误的。“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是正确的,例如行为人欲杀害他人,在其举枪欲射时,即可进行正当防卫。但“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则是错误的,不能在该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时,就对其进行特殊防卫,杀死行为人。选项D也是错误的。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是“事后防卫”,也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