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双方约定银行应于2006年9月9日提供现金借款,届时双方应在约定地点交付现金。然而,由于甲公司订单太多,主管人员太忙,一直未能提款。银行经办人员打电话催促,甲公司主管人员只得连声抱歉,直到2006年9月21日才从银行提取了款项。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甲公司构成受领迟延
   B.银行不构成交付迟延
   C.甲公司应支付利息的期限自2006年9月21日起开始计算
   D.甲公司应支付利息的期限自2006年9月9日起开始计算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银行适当履行了交付义务,只是由于甲公司的原因而未能完成交付,银行不构成交付迟延,而甲公司构成了受领迟延。按照《合同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因此,甲公司支付利息的期限应自2006年9月9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6年9月21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