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4年3月1日,债务人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2014年3月1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据查。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了一份劳务供应合同,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 A.乙公司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 B.乙公司有权催告丙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C.丙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决定解除合同
  • D.如果丙会计师事务所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 E.如果合同解除,乙公司有权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2)选项B: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3)选项D: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4)选项E: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