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是否能计算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的工资标准如何确认?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若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处于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内,尚未被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该劳动者不能被确定为患病,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若劳动者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可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单位未制定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