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
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可按( )。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
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