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
从现代国际金融发展的主导趋势中不难看出,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由于旧的金融管制措施基本被取缔或被有效规避,而适应金融自由化的新的管制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以至在现代金融市场中出现了一种近乎不受任何制约、自由追逐最大利润的倾向。
同时,伴随金融国际化、全球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趋势,远远脱离实质经济活动的衍生性金融工具迅速蔓延,国际资本流动趋于短期化并充满易变性,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泡沫经济。而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形势下,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宏观经济稳定和国际金融秩序稳定的主要威胁。衍生性金融工具是一种相对于股票和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的交易合同,其收益与融资过程促进的实质经济增长关系不大,而是主要取决于这些基本金融工具的资本议价,如各种远期合同、各种期货和期权交易、各种调换合同,包括可转换债券,都属于衍生性金融工具。衍生性金融工具的大量交易反映小国际金融市场上巨大的投机浪潮。金融投机已经变得比商品和服务贸易更有利可图。国际资本流动的短期化以及在巨型跨国机构投资者操纵下出现的易变性,对国际金融体系特别是对国际金融体系中金融实力较弱或出现暂时问题的国家来说,将会成为更为现实的威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推动下,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的大趋势。随着金融国际化的限制,世界金融市场基本上已成为一个整体。在有效市场的假定下,各国的金融资产,特别是股票、企业债券和国库券的市场价格经过各种风险调整以后,已经具有极高的替代性。因此,对于国际融资和机构投资者来说,唯利是图的投资和投机早已没有国界的限制。
金融投机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条件之一。事实上,没有投机者的适度参与,金融市场就难以实现和恢复均衡,无法实现汇率和利率等资产价格作为矫正失衡的自动均衡机制的有效性。就外汇市场而言,如果没有投机者的参与,外汇期货也就无法达到避险的目的。所以,投机和避险必须是并生的,用于避险的金融工具必须也允许用于投机。
目前的问题是,国际金融市场处于过度投机状态。一旦金融监管有所闪失,其连锁反应的结果将不堪设想,而机构投资者介入衍生工具投机则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更大的问题。1955年,一位年仅28岁的交易员因为在股票价格指数期货这种近于纯粹机械性的衍生工具和利率期货合约巨额交易上操作的失误,损失10亿美元,超过巴林银行8.6亿美元的资产总值,因而导致这一具有233年历史、在国际金融界有良好声誉的商业银行破产,一时震惊了国际金融界。而巴林银行内部监管不严,甚至纵容投机获利的高层决策则反映出国际金融界更深层的问题。
对于国际银行界风险的防范,目前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74年联邦德国的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银行相继倒闭,令整个国际银行界非常震惊,对国际银行的监管问题也因此而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同时9月,以十国集团为首的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和瑞士及卢森堡等12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代表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巴塞尔集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问题,并于1975年2月设立了常设监督机构,即巴塞尔委员会。
(2)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国际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冲击,在国际银行的发展中有两个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第一,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有可能诱发国际金融危机。这又主要表现为以扩大资产规模为重点的国际银行发展战略增加了资金运营的风险;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以金融创新为依托的表外业务迅速发展。这些业务虽然并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它们对银行经营具有潜在风险,而银行当时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如保留足够的风险准备金加以防范。此外,虽然国际社会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问题做了不懈的努力,但债务国的违约风险并没有完全消失,许多银行不得不将大量储备划为坏账准备金,但是,从中央银行的立场来看,这些储备还是远远不够的。
第二,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日趋严重。由于各国银行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策略不同,以及经营环境的差异,造成各国银行在安全性和流动性方面的经营标准差距较大。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对资本的定义及其内容的规定也各不相同,资本与资产比例的差距更大。例如,日本一些银行的资本/资产比例仅为2/%左右,而美国则为6/%上下。显然,对于监管环境宽松的银行,就可以因此而获得超额利润。
为了避免国际银行间这种不平等的竞争局面和银行经营风险日益增加给国际金融带来的不稳定性,提高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以及投资的安全系数,巴塞尔委员会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在1975年9月26日提出了第一个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管》,即第一个《巴塞尔协议》。该协议首次用国际协议的方式确定了国际监管合作的指导原则。1983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又通过了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即《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又称第二个《巴塞尔协议》。1988年7月,为加强东道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协调,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即第三个《巴塞尔协议》。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加强国际金融统一监督和管理的一个划时代文件,对各国银行业务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其目的首先在于通过指定银行资本与资产的比例,确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促使银行增加安全系数,以达到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和稳固的目标;其次则是规定统一的国际监督标准,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巴塞尔协议》可以称之为真正的国际银行公约。它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某一个成员国的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到资本充足率的标准,那么它在从事海外业务时,由于信用程度和安全性的原因,就很有可能受到竞争对手甚至合作者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使它在进入国际金融市场时困难重重,寸步难行。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在规定自有资产比率的同时,对国内商业银行也加强了监督,把《巴塞尔协议》的标准用于国内不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从而使《巴塞尔协议》的影响大大扩大了。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协议不具有国际法的性质,但它通过市场力量来保证实施的途径在现实中证明是相当有效的。而且,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国际银行监管协定事实上是世界主要工业国中央银行进行微观监管的联合倡议,因此,它在20世纪90年代积极推动国际金融监管的态度,实际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在解除金融管制以后的国际环境中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尽管《巴塞尔协议》还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但是,它的出现毕竟为国际银行界从事国际金融活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当然,如何管理国际金融市场上因投机活动而造成的巨大风险,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因为,约束投机者,特别是约束那些能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呼风唤雨的机构投资者的投机活动,显然是困难的任务。监督和制裁那些不顾国际金融秩序稳定而唯利是图的国际投机,与建立国际货币体系一样,是一个需要超越国家货币主权的问题。
因此,如果说建立国际货币体系需要的还仅是国际货币合作的话,那么,管理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就不仅需要各国的合作,而且更需要建立一个超越国家金融管理主权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而在目前显然是不现实的。更何况以境外货币市场交易为基础的现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建立本身就是为了规避各国政府的金融管制,而投机又是市场正常运行的条件之一。因此,除了各国政府对国际金融投机时而发出一些稍显激烈的谴责外,就是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事后援助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何对付投机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是当代国际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重大国际性课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