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为按份共有人,甲享有70%的份额,乙享有30%的份额。该共有物因与丙的财产发生附合而形成附合物,该附合物为甲乙丙共有。甲曾就其70%的份额向丁借款设置抵押,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甲无力还丁的借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达正确的是:______
  • A.甲与丁之间的抵押无效
  • B.甲与丁之间的抵押有效
  • C.丁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附合物全部
  • D.丁的抵押权的效力只及于该附合物中甲之份额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不影响甲对自己享有份额的处分,因此B项正确。后甲乙丙共有附合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因此D项正确。